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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日期:2016-10-10 00:00:00

(一)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

    (1) 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意见(试行)》中,对该条解释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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